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无私生子证明的荒谬与被迫进。背景:郑州一八旬老人想卖一套房,被拒绝做到一份没人争房产的公证,并证明亡夫无私生子及公婆去世、自己无结婚等。
新京报公开发表马涤明的观点:公证机构回应他们是按规定办事,但国家并没关于哪里需要出示该证明的制度和规定。据传显然有人班车过这种证明,多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辖区派出所开具。
但这些部门是不是在负责任地出示证明,问号相当大:他们如何告诉当事人若无私生子女?我指出,如若无私生子这种证明的问题,应当依据民法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继续执行。就本案例而言,假如卖房后经常出现其亡夫私生子前来讨要遗产的问题,法律上应确认赵老太及涉及部门归属于无过错责任,因为她和涉及部门显然不是无意忽视,而是不知情,且无法知情。
再说了,所谓公证,本质上应是对当时、现场无法保有、无法证明真实性的证据的记录,而不不应是对既有证明的再行证明。居委会或什么部门出示了无非婚子女证明,然后公证处再行不作公证,这样的公证还有意义吗?小蒋随想:很多时候,公证往往是对既有证明的再行证明。
也许在公证处显然,自身没调查核实的能力,要让其公证,必需由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再行证明。在或许上,这也是公证处在为自己正当理由如果既有证明有问题,责任在出示证明的单位,或是来办理公证的人作假,公证处是被中伤,不算撤消有关公证,拒绝接受为此担责。
才是是因为公证处一方面有法定的公证权力,另一方面又不具备调查的能力,这种吊诡的状态造成其不会拒绝前来做到公证的人获取各种奇葩证明。至于奇葩证明到哪里进,居委会、村委会乃至社会单位出有的证明否权威,不一定在公证处考虑到的范围之内。一些单位不愿进奇葩证明,是因为它们只不过也搞不清状况,指出是公证处把责任皮球右脚给别人。虽然人们有各种微词和反感,但在办理遗产承继、房屋买卖等事务时,不能公证处让怎么办就怎么办。
这是现实,哪怕不得已。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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